國際原子能機構近日發(fā)布的日本福島核污染水處置綜合評估報告(以下簡稱報告)認為,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總體符合國際安全標準。中國外交部發(fā)言人7月4日就這份報告答記者問時指出,報告未能充分反映所有參加評估工作各方專家的意見,有關結論未能獲得各方專家一致認可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(國家核安全局)相關負責人也在就報告答記者問時指出,日方在排海的正當性、凈化裝置的可靠性、監(jiān)測方案的完善性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。
從職能授權上來說,國際原子能機構是促進安全、可靠、和平利用核技術的國際機構,并不是評估核污染水對海洋環(huán)境和生物健康長遠影響的合適機構。再加上機構因授權所限,在評估過程中,沒有審查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正當合法性,沒有評估凈化裝置的長期有效性,沒有確證日本核污染水數據的真實準確性,相關結論存在較大局限性和片面性。
因此,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報告證明不了核污染水排海的正當性與合法性,免除不了日本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國際法義務,不能成為核污染水排海的“護身符”和“通行證”。
日本福島核污染水排海是關乎全球海洋環(huán)境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問題,不是日方一家私事。 1972年《倫敦傾廢公約》明確禁止通過海上人工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放射性廢物;1982年《聯(lián)合國海洋法公約》規(guī)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(huán)境的義務。日本政府一意孤行排放核污染水,毫無疑問違背了國際道義責任和國際法義務。
世界上從未有過將核污染水排放到海中的先例。福島核污染水和世界各國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(tài)流出物有本質區(qū)別,其總量之大、成分之復雜、處置周期之長史無前例。處理后的核污染水中仍有多種放射性核素含量超標,成熟性和有效性有待驗證。自2021年4月日本政府單方面作出核污染水排海決定后,無論是日本國內,還是中國、俄羅斯、韓國等周邊國家以及太平洋島國,都明確表示反對。
大海不是廢水處理廠,也不是垃圾池。日本應重視國際社會正當合理關切,認真履行自身國際義務,以科學、公開、透明、安全的方式處置核污染水,并盡快建立一套包括鄰國等利益攸關方參與的長期國際監(jiān)測機制,不要讓核污染水長期危害國際海洋環(huán)境和人類健康。